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國際公法二
INTERNATIONAL LAW(II) 
開課學期
96-2 
授課對象
社會科學院  國際關係組  
授課教師
張麟徵 
課號
PS3317 
課程識別碼
302 3412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四3,4(10:20~12:10) 
上課地點
社法15 
備註
與楊永明合開
總人數上限:130人
外系人數限制:2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第一週: 海洋法(四):海疆劃界問題、公海與區域
第二週: 海洋法(五):海洋污染與海洋環境之維護
第二週: 航空法:領空、航空法
第三週: 外空法:外空、外空法
第四週: 國家的管轄權(一):類型、原則、限制
第五週: 國家的管轄權(二):領域管轄權、對人管轄權
第六週: 條約(一):締約程序、保留、效力
第七週: 條約(二):條約之生效
第八週: 條約(三):效力之停止、終止、無效
第九週: 期中考
第十週: 外交領事制度(一):人員等級及派遣、使領管之設立、使領人員之職務、準外領關係
第十一週:外交領事制度(二):特權與豁免制度
第十二週:國際責任(一):性質、要件、發生原因
第十三週:國際責任(二):外交保護、國際索償、賠償
第十四週:國際爭端(一):概念、和平解決(外交途徑、司法途徑、透過國際組織)
第十五週:國際爭端(二):強制解決
第十六週:國際經濟法概說(一)
第十七週:國際經濟法概說(二)
 

課程目標
第四章 海洋法
第一節 海洋法的歷史與發展
第二節 基線 (baseline)
§1 正常基線 (normal baseline) 與直線基線 (straight baseline)
§2 群島基線 (archipelagic baseline)
§3 海灣基線 (gulf baseline)
§4 河口、港口、礁石與低潮高地之基線
第三節 內水與群島水域
§1 內水(internal waters)
§2 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第四節 領海與鄰接區
§1 領海(territorial sea)的法律地位與寬度
§2 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3 沿海國在領海的管轄權
§4 鄰接區(contiguous zone)
第五節 海峽
§1 海峽的種類
§2 過境通行權(right of transit passage)與群島海道通行權(right of archipelagical sealane passage)
第六節 專屬經濟區
§1 專屬經濟區的發展經過
§2 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
§3 沿海國的權力: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
§4 其他國家的權力
第七節 大陸礁層
§1 大陸礁層制度的由來
§2 大陸礁層制度的演進變更
A. 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的定義
狹義標準、水深標準—200公尺、技術標準
B. 1982年海洋法公約的定義
狹義廣義兼採的標準、岸距標準
§3 法律地位
§4 沿海國的權力
第八節 海疆劃界問題
§1 領海劃界問題:中線等距原則(principle of median-equidistance)
§2 大陸礁層的劃界問題
A. 協議原則
B. 中線等距—特殊情況(special circumstances)原則
C. 自然延伸原則(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
D. 修正中線等距原則、半效力(half-effect)
§3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的共界問題
第九節 公海(High Sea)與區域(Area)或深海海床(deep seabed)
§1 公海的範圍與法律地位
§2 船舶的管轄權
A. 船舶的國籍問題
B. 船舶之管轄權:軍艦、政府公船、其他私有船舶
§3 國家在公海上的管轄權
A. 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
緊追權的意義、行使的條件
B. 登臨權(right of approach)
C. 海盜(pirates)犯罪之管轄權
海盜行為之定義、海盜行為之管轄
D. 公海上非法廣播之管轄權
E. 查緝販奴(slave trade)之權力
F. 救助的義務
§4 區域(Area)的法律地位
§5 區域資源的開發問題
A. 各國立場:技術先進國家vs.開發中國家
B. 開發制度:國際海床管理局、企業部、勘探與開發之條件
第十節 海洋污染之防止與環境維護
§1 海洋污染之來源與立法
A. 來自陸地與大氣層的污染
B. 來自海底活動的污染
C. 來自傾倒的污染
D. 來自船舶的污染
§2 船源污染的管轄權與賠償問題
A. 船旗國、沿海國、港口國的管轄權
B. 污染損害的責任與賠償




第五章 空氣空間(Air space)與航空(aviation)
第一節 領空(territorial air)主權的確立
§1 空中法律地位的相關學說與領空主權
A. 空中自由說—從絕對到相對
B. 領空主權說—從絕對到相對
§2 領空的「無害通過權」
§3 無線電信
第二節 國際航空的法律制度
§1 航空法的歷史發展
A. 1919巴黎航空管理公約
B. 1944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2 航空器及其國籍
§3 國際航空的一般規則
展示識別標誌、攜帶必須文件、遵守地面國家規章、含有關運在貨物規定、接受降落國檢查
§4 航空器在公海與專屬經濟區上空的飛行自由及享有的過境通行權與群島海道通過權
§5 空防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及飛航管制區
§6 對民航器用武問題--1984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之修正
第三節 國際航空運輸
§1 國際航空運輸上的多邊主義
A. 巴黎公約與芝加哥公約的侷限
B.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I.C.A.)
C. 國際航空過境協定(International Air Transit Agreement)
D. 國際運輸航空協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greement)
§2 航空營運權利--八大自由
§3 國際航空上的雙邊主義
第四節 國際航空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1 國際航空承運人的責任制度
§2 航空器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第五節 國際民航安全的法律保護
§1 航空犯罪及其懲罰的相關公約
A. 1963年東京公約
B. 1970年海牙公約=反劫機公約
C. 1971蒙特利爾公約=反破壞公約
D. 1988蒙特利爾議定書=用於機場發生的暴行
E. 1991蒙特利爾公約=注標塑性炸藥以便探測公約
§2 危害航空安全的刑事管轄權
A. 管轄權的歸屬
B. 公約規定的普遍管轄權
C. 起訴及引渡
§3 航空器機長的權力

第四章 外空法 (law of the outer space)
第一節 外空的意義
§1 外空的概念
§2 外空的定界問題
A. 空間論(space theory)
B. 功能論(functional theory)
第二節 外空法律地位與法律制度
§1 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原則的建立
A. 1963聯合國外空原則宣言→1966外空條約
B. 1967外空救援協定
C. 1971 責任公約
D. 1974 登記公約
E. 1979 月球協定
F. 1986 關於從外空搖感地球原則
G. 1992 外空使用核動力源原則
§2 外空的探測使用需為全人類的利益
§3 外空的和平用途
§4 地球同步(靜止)軌道(geostationary orbit)
§5 空間環境的保護-外空碎片問題
第三節 外空活動所引起的相關法律問題
§1 現階段太空使用之狀況
§2 協調(Coordination)與事先同意(prior consent)
§3 新聞自由與著作權、隱私權
§4 空間商業活動所致損害的責任問題
第四節 中共與外空法
§1 中共航天事業的發展
§2 中共與國際外空活動
 

第五章 國家的管轄權
第一節 管轄權的意義與類型
§1 領域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A. 領域管轄權的範圍
B. 犯罪行為起源地原則(subjective territorial principle)
C. 犯罪結果發生地原則(objective territorial principle)
D. 領域管轄權的限制(豁免)與延伸
§2 對人管轄權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A. 加害人國籍原則(act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
B. 被害人國籍原則(pass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
§3 保護管轄權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4 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
第二節 外國人
§1 外國人的入出境問題
§2 外國人的待遇問題
第三節 庇護(asylum) 與引渡(extradition)
§1 領域庇護(territorial asylum)問題
§2 引渡之意義
§3 引渡之條件
A. 被引渡人之國籍
B. 可引渡的犯罪行為與相關原則:雙重犯罪原則(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最低罪刑原則(principle of minimum penalty)、特定行為原則(principle of specialty)
§4 不可引渡的犯罪行為
§5 政治犯(political crime)不引渡之例外
第四節 國籍管轄權
§1 國籍的取得
A. 原始取得:血統制(jus sanguinis)與出生地制(jus soli)
B. 歸化取得(nationalization):直接歸化、因婚姻、認養、收養而取得
C. 國籍的喪失與出籍、國籍的回復
§2 雙重國籍與無國籍
A. 雙重國籍與無國人之法律地位
B. 解決雙重國籍與無國籍的國際立法
§3 難民(refugee)


第四篇 國際交往

第一章 條約
第一節 條約的一般概念
§1 條約的概念
§2 名稱
§3 條約的分類
§4 條約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條約的締定
§1 締約能力與締約權
§2 締約程序
§3 條約的生效:第24、25條
§4 保留制度
A. 保留之定義
B. 國際上有關保留之實踐
C. 保留之禁止
D. 保留之接受與反對
E. 保留及反對保留之法律效果
第三節 條約的效力
§1 條約對締約國的效力
A. 條約的遵守與適用:第26-29 條。
B. 條約的解釋:解釋機構、原則、方法(參閱第31-33條)
§2 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3 條約與條約之間的關係:第30條
§4 條約與強制規律(絕對法)之間的關係:第53、64條。
§5 條約的修正(Amendment)與修改(Modification)
A. 條約的修正:適用於全體當事國間,第40條。
B. 條約的修改:Inter se agreement,適用於部分當事國間,第41條
第四節 條約的不適用
§1 一般概念
A. 自時間上看條約不適用的範圍,是自何時開始﹖第72、58、60(2c)條
B. 條約可否分割適用﹖條約有無整體性﹖第44條。
C. 條約可否自動不適用﹖如另一造當事國反對有當如何﹖第65(1、2、3)
§2 締約行為的瑕疵
A. 「顯然」違反國內法上有關締約權之規:第46條
B. 錯誤:第48條
C. 詐欺、賄酪:第49、50條
D. 脅迫(對談判代表或國家):第51、52條
E. 與既有或將有的強制規律相違反:第53、64條
§3 非可歸責於條約及其締約國的外在因素
A. 無法履行:如不可抗力:第61條
B. 情況的基本改變(Vital changes of circumstances, or rebus sic stantibus)第62條。
§4 締約國之重大違約(material breach)行為:60條。
§5 依締約國同意或條約規定,合法的不再適用條約:54、57、58、59



第二章 外交領事制度
第一節 概說
§1 對外關係的機關
§2 外交制度的演進
第二節 外交代表制度
§1 使館
§2 外交特權與豁免
A. 理論依據
B. 使館之絕對不可侵權-兼論外交庇護(diplomatic asylum)
C. 使館之其他特權
D. 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E. 其他人員的特權和豁免
F. 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在第三國的地位(40條)
§3 外交人員職務的終止
§4 特別使節團
第三節 領事制度
§1 領事制度的緣起
§2 領事之職務
§3 領館之設立、人員派遣及接受
§4 領事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第四節 準外交領事關係


第三章 國家責任
第一節 概說
§1 國家責任理論的發展和演變
§2 國家責任的性質
第二節 國家責任發生的原因
§1 引起國家責任的要件
A. 違反國際法
B. 可規責(imputable imputability)於國家。
C. 有損害發生
§2 發生原因
A. 國家元首與外交代表的公私行為
B. 政府高級官員的行為
C. 行政機關的行為
D. 立法機關的行為
E. 司法機關的行為
F. 個人行為
G. 內戰行為
§3 家責任之免除
A. 同意
B. 對抗措施與自衛行為
C.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 危難與緊急狀態
第三節 國家責任的後果
§1 終止不法行為
§2 賠償(reparation):
A. 恢復原狀
B. 補償
C. 道歉
D. 保証不重犯
§3 國際求償(international claim)或稱外交保護(diplomatic protection)的要件
A. 被害人為索償國得國民:兩原則,一為國籍繼續原則(rule of continuity of nationality),另一為真實聯繫(genuine connection)
B. 當地補救原則(rule of local remedies or rule of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及Calvo Clause的意義
C. 被害人未曾違法,潔手原則(clean hand)
例如Nottebohm Case(1955)、Barcelona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 Case (1970)


第四章 國際爭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
第一節 概說
§1 爭端之源起
§2 爭端之分類
§3 爭端解決之方式
第二節 爭端的和平解決~外交途徑
§1 談判 (negotiation)
§2 斡旋 (Good Offices)
§3 調停 (Mediation)
§4 調查 (Inquiry)
§5 調解 (Conciliation)
§6 區域機關與區域辦法
第三節 爭端之和平解決~法律途徑(legal settlement)
§1 仲裁
§2 司法解決
A. 歷史沿革
B. 法院組織
C. 可以使用法院之當事國
D. 法院之訴訟管轄權
第四節 爭端之強制解決(compulsive settlement )
§1 降低外交層級或斷交
§2 報復 (retortion)
§3 平時報仇 (reprisals)


第五章 國際經濟法:規範國際貿易與促進發展
第一節 概說
§1 國際經濟法的歷史
§2 國際經濟法的涵義
§3 國際經濟法法源:國際經濟條約、經貿慣例、聯大及其他重要國際組織決議、國內立法及其他輔助性法源
§4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
§5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A.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B. 公平互利原則:超越形式平等、雙軌法律、對開發中國家的貿易保護、技術轉移
C.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6 國際經濟組織
A. 全球性的組織:BANK、IMF、WTO(GATT)、UNCTD
B. 區域性的組織:EU、ADB、APEC、LAFTA、EFTA
第二節 國際貿易法
§1 掃除貿易障礙
A.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誕生
B. 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
a. 非歧視原則(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b. 互惠原則(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c. 禁止非關稅壁壘措施
C. 烏拉圭回合與世界貿易組織
§2 國際貨物買賣法
A. 國際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
B. 國際慣例
§3 國際運輸法
A. 海上運輸:提單
B.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
C.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
第三節 國際金融組織與金融法
§1 國際貨幣基金
A. 宗旨、組織與決策
B. 提款制度
C. 外匯與匯率制度
§2 世界銀行
A. 宗旨與職能
B. 組織與決策
§3 其他金融機構
A. 區域性開發銀行:亞銀、非銀、泛美銀行
B. 國際開發協會(IDA)及國際金融公司(IFC)
第四節 國際投資法
§1 國際投資的保護問題:雙邊條約
A. 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B. 投資保障協議
C. 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2 國際投資的保險問題:多邊投資保證機構公約,或稱漢城公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ssociation, MIGA)
A. 宗旨、組織與決策
B. 投保資格
C. 承保範圍:貨幣兌換、徵收、違約、戰爭
D. 代位求償(subrogation)
§3 國際投資糾紛的解決: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公約,華盛頓公約
A. 成立解決投資爭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B. 中心的機制與組織
C. 管轄權
D. 調解與仲裁程序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中考 
40% 
 
2. 
期末考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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